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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配偶首次申請團聚 健檢項目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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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署於九十七年九月十一日修正「大陸地區人民首次申請團聚健康管理要點」,修正重點為: (一)將檢查項目增加「梅毒血清檢查」及麻疹抗體檢查,檢查項目包括:1.愛滋病。2.肺結核(胸部X光檢查)。3.腸內寄生蟲(含痢疾阿米巴等原蟲糞便檢查)。4.梅毒血清檢查。5.麻疹、德國麻疹(風疹)抗體檢查或檢具預防接種證明。6.漢生病(麻風病)視診或其他必要檢查。 (二)健檢證明出具機構改為大陸地區合格設立之醫院或國際旅行衛生保健中心(檢疫站)或在國外地區合格設立之醫院。 (三)若健檢證明為國外醫院出具,則送我國駐外館處驗證。 (四)明訂健檢證明需由醫事機構最近三個月內核發,經海基會或駐外單位驗證後,送移民署審核。 (五)修正之內容自九十八年一月一日生效。(點閱次數:713)